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渭南市XX城县。 投资人:车兴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农民。 被告:渭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攀锋。 被告:侯某某,男,46岁左右,汉族,住渭南市渭南某某,系被告渭南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与被告渭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城梓杨配件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