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杨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552294107H(1-1)。
法定代表人:林少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恒财,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晓,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容县金富森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新北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99706483Y。
投资人:冯立斌。
被告:玉林诺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189号(容县水泥电石厂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6998725306。
法定代表人:刘双全。
被告:刘双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容县金富森农副产品经营部、玉林诺赞建材有限公司、刘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450元,财产保全费40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广西容县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庆俭
人民陪审员 李代远
人民陪审员 张尧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莫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