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申请执行人:张爱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执行人:张文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XXX854943,住所地乾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东、张爱东与张文军、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已查封的不动产,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向本院申请处置已查封的不动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