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希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张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希业与被执行人张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11号楼4幢2-702室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2018163,包括地下室一个),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在永嘉县上塘镇仁堂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地号为01-61-211)。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截止201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