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桂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杨,广东顺言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金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桂林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金志价值140157元的财产,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14015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金志价值140157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1221元,申请人李桂林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