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多杰才让,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卡仁青,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多杰才让与被告南卡仁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杰才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卡仁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多杰才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114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到其工地从事钢筋,砌砖等工作,并约定日工资为280元,原告干完活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原告共干了51天半,劳务工资共计14420元。活干完后,被告称手头较紧为由仅支付了3000元,承诺剩余的劳务工资11420元于2021年7月8日前付清,约定期限届至,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以达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南卡仁青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出示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南卡仁青签名捺印的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南卡仁青尚欠原告多杰才让劳务工资11420元,应于2021年7月8日前付清。 对于原告出具的证据其内容被告予以认可,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取证与举证程序合法,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南卡仁青雇佣原告多杰才让到其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80元,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完工后,被告南卡仁青未能结清劳务费,仅给付原告多杰才让劳务费3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劳务费11420元,于2021年7月8日前付清,至7月12日被告南卡仁青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杰才让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为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现原告多杰才让依据欠条主张报酬,该欠条对尚欠金额及履行时间明确具体。被告南卡仁青逾期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多杰才让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南卡仁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卡仁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多杰才让劳务费11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5元,由被告南卡仁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桑杰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玫 书记员 旦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