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淇滨区泰山路东侧故县。
被告:张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大伟与被告张福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大伟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大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大伟撤回对被告张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唐大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