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鹏,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司富政,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建鹏与司富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对方无车辆。2020年11月26日,冻结银行账户3个,2021年2月7日、3月5日冻结网络账户2个,上述账户均系额度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资金现已扣划到位并转付给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房产。因对方不履行义务,2020年11月10日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2021年3月4日将其限制高消费。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找寻,家人反馈其常年不回家,无法联系。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电话停机。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