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继鹏,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王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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