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MSDC座17层1769号。
法定代表人:万钧。
被执行人:郎岳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郎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50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7执75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