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314782236Q,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员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系公司财务。 被告:余赛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 被告:余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赛水、余晓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西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志浩 审 判 员 李丽琴 审 判 员 邵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春晖 书 记 员 桂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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