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附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钱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慧莲、梁增辉,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海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璐、陆燕燕,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昆、被告汪崇丽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同庆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昆、被告汪崇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昆、被告汪崇丽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