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北路以东同丰广场步步高A座2单元2001室。
经营者:杨甜,该美容美体中心业主。
被告:杨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芳诉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芳以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芳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甜甜靓姿韵美容美体中心、杨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胡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