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娜,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负责人:裴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声,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26层2号。 负责人:单铁军,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爽、杨凤艳因与被上诉人刘吉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爽、杨凤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爽、杨凤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爽、杨凤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张爽、杨凤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 艳 审判员 司玉峰 审判员 于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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