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某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淳因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5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并以(2020)粤1523执434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淳限期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王某淳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不动产、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粤152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