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凯歌,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侯振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梦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凯歌诉被告王梦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李凯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凯歌撤回对被告王梦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凯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春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