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        

被告:庞某,****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人,泥匠。        

被告:李某,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李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庞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庞某、李某将原告坍塌的自建房恢复原状、重新盖起来或赔偿原告重新建房的费用2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庞某承揽原告位于右玉县新城镇中巴希望小学西墙外附近三间正房(掏空房)的施工,包工不包料,约定单价300元/㎡,总共3万元,盖起房、铺完瓦付款15000元,抹墙、铺地、贴瓷砖、盘炕后支付剩余15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李某定制了两个铁柁,支付价款3000元。2021年4月6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庞某将两根铁柁搭建上墙体后,在最后铺瓦即将结束时,房顶发生坍塌,施工人员受伤。原告先行向被告庞某垫付受伤人员检查的费用4000元。事故后,二被告对应由谁承担责任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被告庞某仍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建房劳务款15000元。原告自建房屋用料、用工的费用已支出,盖的房却塌了,没有人承担责任,原告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庞某辩称:1.答辩人承揽的建房工程已基本做完,在最后铺瓦的过程中房顶坍塌,答辩人没有责任,原告仍应支付其欠付劳务款15000元(前期已收到三间正房的劳务费5000元)并赔偿工人受伤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承揽建房多年,经验丰富,从未发生坍塌的情形。房顶坍塌主要是原告向李某定制的柁的问题,现场墙体是直的,只有柁被压弯了,李某焊的柁钢材细软、结构缺乏支撑、房屋跨度太大柁的长度不足、焊口出现裂缝,导致柁承重力不足,发生坍塌。其次,原告让被告李某焊柁,李某之前并不是专业焊柁的,缺乏经验,原告存在选任错误,也有责任。3.事故后,刘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属实,予以认可。        

李某辩称:1.房顶坍塌不是答辩人一个人的责任。答辩人给原告三间正房制作了2根铁柁,南房制作了1根铁柁,南房已盖起来了,并没有事,正房的2根铁柁,1根塌了,另1根却没事,答辩人焊的铁柁在刨出来后也没有焊缝。答辩人认为房顶坍塌可能的原因,一是庞某没有将柁放正,放歪了,二是在墙体的混凝土没完全凝固时将柁放上去,且没有与墙体的钢筋焊接,导致柁从未凝固的混凝土和压碎的砖处滑落,引发房顶坍塌。2.答辩人给自己家、妹妹家、郭永军家盖房焊的铁柁,有的用的是1.5寸的管材(给原告用的是2寸的管材),均没有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前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达成口头协议,刘某将右玉县新城镇中巴希望小学西墙附近的三间正房的修建承包给庞某,包工不包料,约定单价300元/㎡。同时,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三间正房需要2根铁柁,李某表示自己也可以焊柁,原告遂同意向被告李某定制2根铁柁,柁的管材由李某提供,原告支付价款3000元。在三间正房即将完工、最后铺瓦的过程中,房顶发生部分坍塌,在房顶施工的数人掉落受伤。        

李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仅给自己家、妹妹家、郭永军家制作过铁柁,此外再未制作过铁柁。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被告庞某、李某提出对坍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庭后三人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经本院询问,三人表示放弃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有原告刘某提供的身份证、照片,被告庞某、李某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请求判令被告庞某、李某重新建起三间正房,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实现。后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重新建房的费用21200元,二被告均认可重新建房的费用需20000元,本院认定原告重新建房的费用为2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因本案当事人均未提起司法鉴定,本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由李某承担60%的责任,由庞某承担20%的责任,由刘某自担20%的责任。关于庞某要求原告刘某支付劳务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主张,庞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重新建房所需费用20000元,由李某赔偿12000元,由庞某赔偿4000元,剩余4000元由刘某自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刘某已预交25元),由李某负担90元,由庞某负担30元,由刘某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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