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连堂,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周祖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连堂与被告周祖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祖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连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祖兴立即偿付欠款37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被告承接引江济淮十一局五标项目工程时租用原告王连堂公司的钢板。2019年5月27日通过结算,被告尚欠37000元钢板租赁费未付,被告周祖兴与原告协商于2019年6月28日之前一定全部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事项、欠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纠纷管辖法院。后被告经我多次追要,至今未偿还该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祖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周祖兴承包工程,租用王连堂的机器设备,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债权人:王连堂,身份证号342423197202××××,欠款人:周祖兴,身份证号422802197204××××,经双方结算,截止本欠条出具之日,本人身份证号:因钢板租赁费缘由结欠债权人本息,合计人民币37000元整(大写:叁万柒仟元整)。本人承诺将于2019年6月28日前向债权人归还全部欠款。如未按期足额归还欠款,则每个月按照欠款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债权人为实现该欠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本人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周祖兴,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04××××,2019年5月27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未能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经结算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主张的欠款违约金,其约定按照每月5%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调整为2021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祖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连堂欠款3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2021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连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周祖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