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3610F。
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馨、李论,该社员工。
被告:卢世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曹**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世义、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4元,减半收取86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