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鹤壁市浚县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俊生。
被执行人:孙俊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王庄镇东枣林村西段。
法定代表人:秦振中。
被执行人:秦振中,现名秦建忠,曾用名秦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百合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孙俊生、鹤壁金汇食品有限公司、秦振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60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四被告(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因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孙俊生电话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其他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四被执行人共有14000余元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案件冻结,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如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2、查明被执行人孙俊生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保险一份,本院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将该保险的投保金执行。
3、查明四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其他资产等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前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鹤壁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四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前往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浚县房管局、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孙俊生有位于浚县,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因农村住宅性质,本院决定暂不处分。房产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对四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五、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自2019年起在浚县法院等地有多起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1707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