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森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森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庆来
审 判 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张良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