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铝基地毓秀小区*栋3门*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师玉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津辉小区10号楼*单元4楼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原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津辉小区10号楼*单元4楼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亚萍与被执行人师玉琦、原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萍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师玉琦、原翠霞在河津市玉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