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泊头市宝明酒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红旗路。
被申请人:张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泊头市宝明酒店经营者。
被申请人:王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建新与被告泊头市宝明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建新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宝明酒店、张淑英、王宝明的财产在价值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白建新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泊头市宝明酒店、张淑英、王宝明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