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丛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丛会,被上诉人陈景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丛会与案外人赵日昌共同向被上诉人陈景萍借款,并在借据上签字,赵日昌是否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是否应依职权追加赵日昌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进一步审理查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丛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 宇 审 判 员 周新蕊 审 判 员 赵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冯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