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钟跃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章兰诉被告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章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跃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章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钟跃忠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2019年5月16日,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于2019年8月底归还借款,并由被告钟跃忠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跃忠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23日,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未偿清,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具状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钟跃忠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钟章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钟跃忠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3.被告钟跃忠向原告出具的说明一份。因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章兰与被告钟跃忠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钟跃忠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结合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钟跃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依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钟跃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跃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钟章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钟跃忠应承担上述借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于2021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钟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钟跃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俭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