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俊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马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俊慧诉被告马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慧、被告马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俊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98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冬工地完工给付,至今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和林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现在没有给付能力,有钱积极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杨俊慧与被告马和林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在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北B8栋和B10栋楼施工,原告给被告送运土砂,被告欠原告运费及土砂款29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俊慧土砂款29800元,贰万玖仟捌佰元,东山工地,马和林,2014年1月13日。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2日在该欠条上签字。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始终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慧诉被告马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和土砂款29800元的主张。因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欠钱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杨俊慧运费和土砂款2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被告马和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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