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 负责人:张永谦,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丽婷,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刘丽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丽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文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