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4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某、张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1、法院依法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张某、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伤后经济损失11491.02元”改判为“被告张某、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伤后经济损失5745.51元”;2、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申请人张某、张某1连带承担250.00元,被申请人李某承担250.00元。理由如下:2018年9月24日晚8时许,张某、张某1因酒后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前草丛处小便与李某发生纠纷,争吵中张某、张某1与李某、李某儿子梁某互相厮打在一起,梁某手拿瓷器将砸张某头部多下,将张某打倒在地,头破血流,李某又将张某面部抓伤。

申请人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2021)辽1413民初198号判决和(2020)辽1413民初2129号,判令李某及其子梁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时,划分责任比例均为5:5,而在此案中责任没有划分,同一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故申请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某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二申请人未在原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其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在再审申请期间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二申请人所称(2020)辽140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2021)辽14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虽与本案属同一纠纷引起,但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刘桂茹,不属于同一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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