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诗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主要负责人:范文举,该单位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诗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岭龙菜农贸有限公司宝岭新吉购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诗洋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7102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石 波

审 判 员  赵晨晨

审 判 员  于智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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