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地址卢龙县卢龙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805495573R。
负责人:宫华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金泽、董春蕾,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告:朱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被告朱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涛偿还其在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7908.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告朱涛在原告申请卡号为62×××35信用卡一张,于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透支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透支款。截止到2021年3月23日,被告名下的信用卡欠款金额总计17908.01元,其中本金15585.85元,利息1775.29元,违约金546.87元。因被告一直未归还透支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朱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4日,被告朱涛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申请办理农行贷记卡—冀通ETC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5。被告透支后,只归还了部分透支款,被告尚欠透支款本金15585.85元,及利息、违约金。2021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总计17908.0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书、信用卡的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详细页面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涛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申领信用卡,同时原告也同意向被告核发贷记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涛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透支款本金15585.8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朱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