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71323764R。
法定代表人:李景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勇与被告河北华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姜勇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姜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树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