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一行、第二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李有文、刘麦字医疗费13709.72元”补正为“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有文、刘麦字医疗费13709.72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恕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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