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一行、第二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给付原告李有文、刘麦字医疗费13709.72元”补正为“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有文、刘麦字医疗费13709.72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恕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