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守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祝善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守一与被告祝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周守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守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守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桂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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