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守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祝善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守一与被告祝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周守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守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守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桂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