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虎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虎威与被告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虎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虎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该借款现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王聪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7月3日,原告分四次共计向被告转款100000元,被告2020年10月1日至6日分三次共计向原告转款50000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聪于2020年11月25日向姜虎威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条系民间借贷合同常见的形式,同时也是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并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转款凭证及聊天记录加以佐证,能够证实双方借款的合意。2020年7月份至2020年10月份,原、被告之间微信转款的差额为50000元,审理认为,该差额50000元应为被告欠原告的款项,也就是说,涉案借条上载明的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存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王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虎威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