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叶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梁荣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叶波与梁荣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林叶波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标的82214.00元,案件执行费1133.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叶波进行了网络查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名下车辆现已查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50.89元,现已划扣,扣除案件受理费964.00元、执行费1133.00元剩余2253.89元申请人已领取,再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