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奖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团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祖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利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奖平、吴团芝与被执行人吴祖义、王利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吴祖义、王利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张奖平、吴团芝共同支付尚欠货款247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4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8年3月26日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吴祖义、王利江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吴祖义、王利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奖平、吴团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首次立案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利江银行存款98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祖义公积金387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吴祖义、王利江仍应继续履行偿还11027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