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钗,汉族,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平桥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执行人刘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浉河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执行人伍成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浉河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0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