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钗,汉族,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平桥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执行人刘业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浉河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执行人伍成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浉河区,现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50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业明、伍成秀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