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546号附70号。
法定代表人:曹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亭亭,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琦,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封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