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窦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塔路93号雅玛里克山污水处理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保安,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窦亚丽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