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马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大街经济局办公楼一二楼。
法定代理人: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