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学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张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董学景申请执行张雷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学景支付张梦唯、张艳怡的抚养费48000元(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张雷自2020年9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张梦唯、张艳怡的抚养费1000元至张梦唯、张艳怡均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学景支付财产分割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被告张雷负担。}因张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董学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不足千元的存款,本案已将其冻结,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扣划,要求法院继续冻结。 2.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黑豹牌牌照号为豫R×××××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现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张雷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雷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张雷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雷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成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832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832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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