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
法定代表人:曹颖,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百合e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廖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中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海龙、李小刚、甘肃百合e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中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