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1 XXXXXXXXXXXX。

原告: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1 XXXXXXXXX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1XXXXXXXXXXXX。系原告李某甲弟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xxx,公民身份号码610621xxxxxxxxxxxx。社区推荐。

被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22XXXXXXXXXXXX。

被告: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2 XXXXXXXXXX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140525 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3 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甲、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牛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某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董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赵某某,被告马某某、牛某、鼎和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甲赔偿医疗费5826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60元,三轮车损失2090元、评估费用3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董某某医疗费41881.1元、假肢费用6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84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8000,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2600元、鉴定费2720元、残疾赔偿金378680元,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及维修费4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866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30日8时10分许,原告李某甲驾驶宗申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呼路13KM+240M处时,与被告牛某驾驶的晋E79899号绿叶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某甲、乘车人董某某受伤,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延长县xx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长公交认字【2019】第3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原告无责任,被告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原告李某甲住院35天,诊断为:1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左外踝皮肤缺损;3.左下尺桡关节脱位;4.右腓骨近端骨软骨瘤;5.右侧鼻骨骨折;6.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7.鼻前棘骨折;8.左颞顶头皮裂伤;9.左颞顶头皮血肿;10.右眼眉弓部皮肤裂伤; 11.右眼钝挫伤;12.脑白质脱髓鞘。原告董某某住院28天,诊断为:1.左小腿毁损伤;2.创伤性休克;3.左侧眼眶内壁骨折;4.左眼钝挫伤;5.左眼球结膜下出血;6颌面部外伤等。经陕西省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249号鉴定意见书,原告董某某属六级伤残;原告董某(董某某的哥哥)系三级智力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原告董某某照料,原告因遭遇车祸,致使赡养能力受到极大影响,被告应依法承担赡养费的损失。经延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李某甲此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2090元。此次事故不仅造成二原告极大经济损失并导致原告董某某伤残,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告理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查明,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马某某,在被告华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在被告鼎和财险投保商业险,四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马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事故属实,垫付的医疗费45000元及施救费800元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其理赔。

牛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华安财险未到庭,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马某某,对二原告的损失,答辩人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鼎和财险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同意在商业险限额内对二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延长县福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董某某对于鉴定部门关于其配置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鉴定意见并无异议,董某某虽然提供了第一次配置费实际支出65000元的相关证据,但该费用标准明显高于其认可的配置普通适用型辅助器具费用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其伤情有特殊需要,故对原告提供的该票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明,结合本院庭后调取的董某婚姻状况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明,该组证据均证实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董某为智力残疾,其父母均已去世,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明虽载明董某乙智力障碍,但未提供残疾证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董某某、董某乙共同对董某承担扶养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8时10分许,被告牛某驾驶晋E79899号绿叶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呼路13KM+240M弯道处时,因对前方车辆行驶动态观察不够,占道行驶,致该车与原告李某甲驾驶的无牌宗申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延长县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9】第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原告无责任,被告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原告李某甲住院35天,诊断为:1、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左外踝皮肤缺损;3.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先天性);4.右腓骨近端骨软骨瘤;5.右侧鼻骨骨折;6.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7.鼻前棘骨折;8.左颞顶头皮裂伤;9.左颞顶头皮血肿;10.右眼眉弓部皮肤裂伤; 11.右眼钝挫伤;12.脑白质脱髓鞘,花费医疗费58269.02元。原告董某某住院28天,诊断为:1.左小腿毁损伤;2.创伤性休克;3.左侧眼眶内壁骨折;4.左眼钝挫伤;5.左眼球结膜下出血;6颌面部外伤,7、右肾结石,花费医疗费40953.1元。2020年8月19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李某甲误工期70日,护理期35日,花费鉴定费860元。同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249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董某某左膝关节以上缺失属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80日,花费鉴定费2720元。2020年12月30日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出西辅助器具鉴字【2020】第8号假肢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董某某适合装配骨骼式液压膝关节SACH脚大腿假肢,需配置大腿硅胶套,该假肢价格每件40000元,该假肢正常情况下使用36个月,该假肢使用期限内维修费6000元。2019年延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长价车认字(2019)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原告李某甲三轮车损失金额2090元。

另查明,原告董某某的哥哥董某系智力残疾人,董某父母均已去世,董某本人未办理过婚姻登记,董某另有一扶养人董某乙。

再查明,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马某某,被告牛某受雇于马某某,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在被告鼎和财险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某某垫付医疗费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马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处投保交强险,在被告鼎和财产处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牛某与马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故由接收劳务一方即马某某承担侵权责任。1、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董某某对于鉴定部门关于其配置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为40000元,更换周期为3年、使用期限内维修费用6000元的鉴定意见并无异议,董某某虽然提供了第一次配置费实际支出65000元的相关证据,但该费用标准明显高于其认可的配置普通适用型辅助器具费用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其伤情有特殊需要,其关于应按照65000元计算首次配置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2020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报告,中国居民人均寿命已达到77.3岁,原告董某某,****年**月**日出生,诊断截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配置年龄按照45周岁计算,董某某装配假肢次数为(77.3-45)÷3 =10.76次(按10次计算),装配假肢费用40000元×10次=400000元,维修假肢费用为6000元×10次=60000元,合计460000元。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董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其哥哥董母****年**月**日出生,系智力残疾,父母均已去世,董某实际由董某某、董某乙二人扶养,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866元/年×20年×50%÷2人=114330元。综上原告李某甲的合理损失为74369.02元(详见附表1),原告董某某的合理损失为1051583.1元(详见附表2),被告华安财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甲医疗费、伙食补助费5750元、赔付原告董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4250元,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甲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1320元,赔付原告董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680元,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甲2000元。原告李某甲不足部分65299.02元、原告董某某不足部分934700.98元,共计100万元由被告鼎和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董某某仍然不足的3952.12元,由马某某予以赔偿。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垫付医疗费45000元,为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7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930元。

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299.02元。

四、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4700.98元。

五、被告马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董某某3952.12元。

六、原告董某某在得到保险赔付后返还被告马某某垫付医疗费45000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相抵,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二原告共计12200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二原告958952.1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被告马某某垫付医疗费4104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计1424.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