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
负责人:雷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张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6718.6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银行存款436718.6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04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