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许超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关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赵妙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杰、赵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关杰、赵妙艳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申请人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2号17幢11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关杰、赵妙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关杰、赵妙艳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
查封申请人洛阳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产,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