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2 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韩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同 2/2 日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卜庆龙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未补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松昊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9682元,减半收取98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卜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宋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