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徐晋商村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慧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勇,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执行人:刘巧英,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执行人:侯昭哲,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执行人:刘冠斌,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执行人:牛琳琳,住山西省清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1、刘某1、侯某2、刘某2、牛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某1、刘某1、侯某2、刘某2、牛某的银行存款377648.78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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