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徐红军,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简称人保阜新),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

负责人解宜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欣,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新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淑英与上诉人人保阜新,被上诉人肖洪伟、常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徐淑英、人保阜新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一)徐淑英为农民,尚有劳动能力,其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二)徐淑英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三)徐淑英出院后护理费的计算年限和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四)被上诉人常桂珍的车辆在人保阜新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存在并适用10%的绝对免赔率情形。

(五)裁定补正内容是否超出了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的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范畴。

上述问题,重审时一并重新审查认定并做出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元,均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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