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学府大道58号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Q0764W。
法定代表人:唐超。
审理经过
原告童营与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童营诉称,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在阿里拍卖拍得一辆奔驰C260,被告在阿里平台发布拍卖信息,也发布了车辆信息,包括第三方检测报告,明确告知无重大事故修复痕迹,无水泡痕迹,无火烧痕迹。7月15日我就去成都总共付了109,940元购买了此车辆,有相关的转账记录。7月17日我发现车辆点烟器生锈了,就向阿里平台反应,阿里让我找独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下,如是水泡车,会带我向商家索赔。7月19日我就在淘宝网上找了验车之家,验车之家上门检测出此车辆是水泡车,也出具了检测报告,我也上传给阿里平台,但阿里迟迟未带我解决。现要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支付购车款109,940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学府大道58号2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拍卖公告第九条明确表示“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有任何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显示,案涉“关于奔驰牌C260小型轿车的竞拍公告”第九条第七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有任何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学府大道58号28-1号,上述“竞拍公告”第九条第七款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重庆新隆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