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哲,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曾犯组织卖淫罪,2016年4月8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一部刑诉[2021]Z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哲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卢平波(另案,已判)花钱请技术人员帮忙创建了“大咪直播”平台。该平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美女直播录像假冒真人直播的方式,以激活会员等理由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充值。其中卢平波负责该平台的维护和管理,梁某(另案,已判)负责客服,被告人卢哲与吴某、曾星星、廖发、刘祥力(均另案,已判)等人在网络上发布广告链接推广该直播平台。
被告人卢哲于2017年4月27日加入该诈骗集团参与“大咪直播”平台的经营,至同年5月3日与梁某产生矛盾后离开。卢哲在该团伙工作期间,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78611元,其本人未获利。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卢哲主动到涟源市**局石马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卢哲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卢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付款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梁某、周某、吴某、谭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哲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卢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